2022-03-05 11:34:58来源:眼界阅读:180次
建议对遗体、器官和组织捐献立法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经过10余年的工作推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器官捐献国,每年实现捐献6000余例,获取器官2万多。我国在器官捐献和遗体、角膜捐献方面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器官移植条例》基础上完成人大立法,制定更广泛的人体捐献法规,已经条件成熟。出台人体捐献法能够界定好捐献者、执行者、接收单位等各方的权责利,是促进和保障我国人体捐献与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途径,为我国捐献事业提供根本依据。目前人体捐献立法已具备可行性:一是已经建立了一套人体捐献的基础规范和制度,二是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各部门职责较清晰。
现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局限性,该移植条例没有具体的上位法律作为制定依据。没有法律作为行为依据,我国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工作就始终得不到全面的法律保护,就不能使捐献者、医生、接受者、医疗机构等各方权利主体享有明确、清晰、必要的权利与责任。今后即将实现的几十万、上百万的捐献行为,将始终“带病”前行。且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就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制定了统一法律来规制并促进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
依法治国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我国目前法制建设的速度和质量都在飞快进展,所以完善遗体、器官捐献立法已迫在眉睫。
完善我国创新医疗器械审评制度
医疗器械作为现代医疗的重要工具,是国家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中的基础装备,医疗器械的自主创新及国产化,对国民健康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4 亿中国人民的健康计划离不开国产高质量和创新的医疗器械产品。
建议:
1、建立一套快捷的创新医疗器械审批通道
从2015年颁布《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中能看出:12项主要任务中,也仅仅有1项任务是针对医疗器械的,可见医疗器械审评改革所占的比重较低。真正的创新医疗器械应该是国际上没有的产品,所以,如何鼓励我国创新医疗器械的发展,是要先创新国家相关审批制度,否则,我们只有永远走模仿产品之路。
2、建立罕用(临床用量极少)医疗器械特殊审批通道
因这些医疗器械,既没有市场的资源、技术投入又没有政策鼓励,使用量极少,即使成功研发,因在审评环节形成了高成本投入,使得产品价格定价远高于群众的承受度。所以建议在罕用(临床用量极少)医疗器械审评方面出台专门的审评办法,也可充分借鉴罕见病管理的初衷和精神。
3、建立无医疗器械可用的疾病和临床需求迫切的器械快速审批通道。
4、建立填补国内、国际空白的医疗器械的审批。
全国人大代表史伟云教授简介
史伟云,山东省眼科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山东省眼科医院院长;二级教授、主任医师 ,博士生导师。
从事眼科医教研38年,先后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等项目30余项。在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专著3部,发表论文385篇,其中为首或通讯作者119篇(眼科JCR一区论文9篇);山东省最高奖获得者(201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4项、中华医学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
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目前担任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常委,角膜病学组组长,中华眼科学分会专家会员,《中华眼科杂志》副总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山东省泰山岗位攀登计划特聘专家。获吴阶平-保罗•杨森医学药学研究奖等奖项,培养博硕士1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