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0 09:13:48来源:医师报阅读:161次
翁国星代表提到,因为注意到大学与科研机构有此减税政策,但医院没有,这不利于公立医院的科研与创新,所以提此建议!财政部回复非常迅速!
以下为翁国星代表建议全文:
公立医院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 翁国星
公立医院,特别是三甲医院,是开展疾病诊治、急诊抢救、科研、教学和区域医疗技术业务指导工作以及承当应急救援等相关公共卫生任务的综合性非营利医院,科研与创新是其重要工作之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相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文件,主体都未涉及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特别是财税〔2018〕58号文件《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该文件规定此项政策适用范围,但适用主体仅是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也未涉及到作为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这不但把同样作为事业单位、而且科研与创新是其重要任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立医院排除在外,而且与“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的“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精神不相符。
因此,建议把国家同类文件的适用主体拓展适用到省级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使相关科技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该建议得到财政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