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9 17:09:46来源:中华眼科杂志, 2023, 59(10): 784-790. 医脉通阅读:83次
婴幼儿阶段(0~3岁)的异常视觉体验可导致视力发育异常,须及时诊断和干预,因此对可疑视力异常的婴幼儿进行视力评估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不过,由于婴幼儿的理解和表达能力不足,对婴幼儿进行视力评估较为困难,且目前国内缺乏统一标准。近日,《中国婴幼儿视力评估专家共识(2023年)》于《中华眼科杂志》发表,为中国婴幼儿视力评估提供临床指导。
哪些婴幼儿应进行视力评估?
《共识》建议,在采集病史过程中,发现以下特征的婴幼儿,考虑进行视力评估:
1.婴幼儿家长的主诉或就诊原因:不同程度视力障碍婴幼儿患者常具有特征性行为,包括代偿头位、眼球震颤、双眼不协调转动、用手挤压或戳向眼部、强迫性凝视光源、注视不佳、眯眼、皱眉等,这些行为均可提示视力存在异常,应尽早进行定性和定量视力评估。
2.眼科病史:婴幼儿患者既往眼病的诊断和治疗经过,包括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上睑下垂、斜视等可导致弱视等眼病,须尽快完成视力评估。由于形觉剥夺引起的弱视不会在手术治疗后立刻好转,术后仍需进行视力评估,以明确弱视的程度及后续的矫治方案。
3.既往史:婴幼儿患者的出生体重,产前、产时和产后的特殊情况(如感染或药物接触史),一般健康和发育情况,如是否为早产儿(妊娠时间≤32周)、低出生体重儿(≤2 000 g)等。生后有吸氧史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时进行眼底检查。围产期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或出生后18个月内存在神经系统异常、精神运动发育迟缓、智力障碍、运动能力不足、颅面骨发育障碍等情况,应尽早进行全面眼部检查和视力评估。
4.家族性眼部或全身疾病:家族中是否有斜视、弱视、高度近视眼以及其他遗传性眼部疾病成员。
“基础、定性、定量”——婴幼儿视力评估方法
➤基础眼部检查:基础眼部检查包括眼部外观、红光反射试验、眼位和眼球运动、睫状肌麻痹下视网膜检影验光、眼底等检查。建议适用年龄和标准见表1。
表1 婴幼儿视力检查方法的评估标准和适用年龄
➤定性视力检查:对于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均有限的婴幼儿,可进行定性视力检查完成初步评估,如瞬目反射试验、单眼固视试验、遮盖试验。
➤定量视力检查:量化的视力可准确显示婴幼儿视力异常或双眼视力差异,是矫正和随访过程中的重要观察指标。定量视力检查包括主观视力检查和客观视力检查,前者包括选择性观看法、图形配对等检查,后者为视觉诱发电位(visual evoked potentials,VEP)和扫视VEP检查。
文献链接:https://guide.medlive.cn/guideline/29969
参考资料:中华医学会眼科学分会斜视与小儿眼科学组, 中国医师协会眼科医师分会斜视与小儿眼科学组.中国婴幼儿视力评估专家共识(2023年)[J].中华眼科杂志, 2023, 59(10): 784-790. DOI: 10.3760/cma.j.cn112142-20230604-00229